天津金晟鑫泰建筑模壳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6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3民初9009号
原告:天津金晟鑫泰建筑模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西林村4栋底商2号(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系青岛崂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系青岛崂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负责人:***。
原告天津金晟鑫泰建筑模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1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金晟鑫泰建筑模壳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78元,将1153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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