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明远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9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47806号
原告: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中路明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欢,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明远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旅游区1号楼1层123室。
法定代表人:祝贵文。
原告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明远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15元,减半收取计13,357.5元,由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邵月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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