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龙岩市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09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23民初345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委托代理人:**高,上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松男,1981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被告:龙岩市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628350808L。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龙岩市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撤诉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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