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丘德仲、龙岩市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1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81民初4372号
原告:***,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丘德仲,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龙岩市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龙凤花园雅文居9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62835808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龙岩市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6元,减半收取计4,63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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