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9-2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309号之二
原告上海万芳工贸有限公司,住册地上上海市闵行区鲁汇镇东方私营经营城。
法定代表人伊惠芳。
委托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万芳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万芳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015.81元,由原告上海万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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