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8718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能电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务员小区41号楼2单元1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臻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格瑞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北控科技大厦226室。
法定代表人:*文健,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宋佳渠。
法定代表人:邬晓锁,执行董事。
原告呼和浩特市能电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格瑞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能电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5元,由原告北京百恒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