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23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81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传友,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7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川07民终11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230702.49元(从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的资金利息为38739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受理费62600元,执行费63867元,一并从被执行人****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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