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佳龙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7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02民初643号
原告:龙岩市佳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5078491C。
法定代表人:*海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685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告龙岩市佳龙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龙岩市佳龙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佳龙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佳龙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8元,减半收取计3789元,由龙岩市佳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彬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赖芳芳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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