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江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27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4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江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苍琼道9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钱旭,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江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津0104执恢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春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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