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02民初7881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元邦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阎垚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涛,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宿州市元邦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48元,减半收取为19924元,经本院院长审批减交17924元,实际收取为20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