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宿州市元邦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9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02民初7881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元邦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阎垚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涛,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宿州市元邦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48元,减半收取为19924元,经本院院长审批减交17924元,实际收取为20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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