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乐山亚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1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民初133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仁秋,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亚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118号。
法定代表人:**树。
第三人: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1栋8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因与被告乐山亚鑫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剑
审判员***
审判员谭媛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一)不予受理;(三)驳回起诉;(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