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冠县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10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5民初5225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告: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1栋8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县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冠县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红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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