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排除妨碍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22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6民初5311号
原告***,男,1971年6月9日出生,回族,农民,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予。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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