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3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9004民初3006号
原告: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会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
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仙桃市沔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仙桃市沔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君、***。
原告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4元,减半收取5627元,由原告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芳
审判员向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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