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7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04民初1***4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27号中建三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867188724。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2栋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90556037M。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5月3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男,1985年10月***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前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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