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23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6执恢125号
申请人**,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执行人何国光,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执行人武汉长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27街坊74门7号。
法定代表人肖振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极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领袖城丁6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何国光、武汉长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极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鄂**盘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国光、武汉长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极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何国光、武汉长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极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全部义务。2017年8月11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极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并发还申请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市极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盘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发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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