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6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终83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审被告: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机场路北侧。
原审被告:***,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19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为627元,由上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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