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秀英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屈登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09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82民初117号
申请人:***秀英,女,生于1963年6月3日,汉族,住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秀军,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737840047C。
法定代表人:***道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81年12月22日,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申请人:屈登科,男,生于1974年4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秀英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屈登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47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以其所有的位于什邡市利民路光明巷58号建筑面积为166.34平方米的房屋、案外人***以其所有的位于什邡市方亭永正街(兰花苑)A幢3-2号建筑面积为140.25平方米的房屋、案外人申雨非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x**小型轿车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屈登科的银行存款4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额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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