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6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2民初9310号
原告:重庆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稻香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28498719。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蓝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昊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凤阳大道蔺市镇政府3-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5625331K。
法定代表人:张海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润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陶一路*东街道办事处办公楼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6856739。
法定代表人:张海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
法定代表人:欧阳立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宏富大厦)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78***44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昊天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润瑜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东
审判员黎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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