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3-03
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9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常商初字第465-1号
原告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析鮃。
原告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1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7056元,由原告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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