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25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902执1894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99-309号闽南大厦15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07076。
被执行人: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福建宁德蕉城东侨开发区天湖东路10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6990405319。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公司内部清理债权债务,目前公司处在破产重组阶段,案情复杂,暂时无法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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