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24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8执2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99-309号闽南大厦1501-1室。
法定代表人:邝锦光。
被执行人: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张木官。
关于申请执行人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108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同时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查找到被执行人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成都市××区××及车辆一台,上述财产本院已查封。因上述房产系本院查封的大产权,未进行分户,被执行人已将其中大部分房产卖出,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现第三人也在提执行异议,暂不宜处置。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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