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28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执保405号
申请人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8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根据(2017)川01民终1080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华
夏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XX×××XX)。
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迟文浩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贺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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