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6民初2574号
原告**,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波,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业。
被告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成都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