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与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98-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4-02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思民保字第98-3号
申请人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99-309号闽南大厦150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学裕,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321号华远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思民保字第98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856294.2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同时冻结申请人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案外人所有的的房产以及案外人***所有的房产。2014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4)思民保字第98-2号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提供的案外人所有的房产的冻结。现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以及申请人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856294.2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案外人所有的房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及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八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