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8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282民初10509号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9208X。
法定代表人:陆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新,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24556446577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738349524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锦隆鑫实业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以下简称锦隆鑫郫县分公司)、四川省锦隆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隆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长峰公司变更两被告的诉讼主体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宏业郫都分公司)和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业公司及被告宏业郫都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宏业郫都分公司和宏业公司支付货款173590.4元及该款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锦隆鑫郫县分公司因项目经营需要向其公司采购一批电缆,其公司按约履行供货,合计供货金额1731333.8元,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双方于2017年4月30日对往来业务进行询证,一致确认截至该日结欠其公司货款1731333.8元。此后锦隆鑫郫县分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电汇865666.9元,2017年9月19日支付承兑汇票300000元,余款565666.9元拖欠未付,另锦隆鑫郫县分公司系锦隆鑫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故要求锦隆鑫郫县分公司及锦隆鑫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审理中,因锦隆鑫公司被宏业公司吸收合并,锦隆鑫郫县分公司名称变更为宏业郫都分公司,同时因宏业郫都分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长峰公司付款392076.5元,长峰公司遂变更两被告的诉讼主体为宏业郫都分公司和宏业公司,诉请要求宏业郫都分公司和宏业公司承担归还货款173590.4元及该款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宏业郫都分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宏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锦隆鑫郫县分公司与长峰公司曾发生电缆买卖业务往来,长峰公司向锦隆鑫郫县分公司供货1731333.8元,并于2017年3月9日向锦隆鑫郫县分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731333.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嗣后双方经对账,锦隆鑫郫县分公司确认截止2017年4月30日日结欠长峰公司货款1731333.8元。锦隆鑫郫县分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19日付款865666.9元,于2017年9月19日支付承兑汇票300000元,余款565666.9元拖欠未付。另因锦隆鑫郫县分公司系锦隆鑫公司下属分支机构,长峰公司遂于2017年10月16日将锦隆鑫郫县分公司及锦隆鑫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7年8月13日,锦隆鑫公司与宏业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由宏业公司吸收合并锦隆鑫公司,锦隆鑫公司解算注销不清算,相关债权债务由宏业公司承担,吸收合并后公司名称仍为宏业公司,锦隆鑫公司原下属分公司更名为宏业公司相应分公司。2017年11月28日,锦隆鑫公司办理注销登记。2017年12月21日,锦隆鑫郫县分公司变更名称为宏业郫都分公司。
再查明,本案审理中,2018年1月22日,宏业郫都分公司支付长峰公司货款392076.5元。
以上事实,有询证函、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款凭证、吸收合并协议、注销登记通知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长峰公司与锦隆鑫郫县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锦隆鑫公司被宏业公司吸收合并,锦隆鑫郫县分公司名称相应变更为宏业郫都分公司,现宏业郫都分公司尚欠长峰公司货款173590.4元,该款应予偿还,故对长峰公司要求宏业郫都分公司支付货款173590.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长峰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自长峰公司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锦隆鑫郫县分公司原总公司锦隆鑫公司被宏业公司吸收合并,由宏业公司承继锦隆鑫公司的债权债务,锦隆鑫公司解散不清算并办理了注销登记,现宏业郫都分公司系宏业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故对宏业郫都分公司不足清偿长峰公司的债务部分,应由宏业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宏业郫都分公司、宏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抗辩,应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并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73590.4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二、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足清偿部分由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6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5406元,由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垫付,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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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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