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津分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09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057号之一
原告: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544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新,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津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5564451873。
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83495243。
原告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峰公司)与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津分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新长峰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新长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54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新长峰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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