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云南铭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1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325民初1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生,农民,住姚安县。
被告:云南铭辉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035T。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铭辉工程有限公司技术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求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禄丰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铭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撤诉请求合法,本院予以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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