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闽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8-25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新民初字第4975-1号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闽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石龟顶路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闽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闽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3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需续行冻结的,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闽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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