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闽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9-19
龙岩市新罗区闽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发布日期:2014-10-29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新民初字第4975号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闽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石龟顶路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闽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闽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闽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闽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40元、减半收取为567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285元,以上合计9955元,由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闽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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