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天厚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10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4民初2-1号
申请人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东环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天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市保健路恒升世家B座第11层第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日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市新飞大道1789号火炬园综合研发楼内IV(AF)(9-1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申请人***,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天厚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日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厚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日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天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新乡县大召营镇龙山路以西龙山花园以南“龙山国际”小区的相应价值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厚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日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河南天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新乡县大召营镇龙山路以西龙山花园以南“龙山国际”小区的同等价值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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