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5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224民初2517号
原告:***,男,住所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所庆安县。
被告: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长龙。
原告**臣诉被告***、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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