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30
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723执6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旗。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
法定代表人:关长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自治旗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自治旗。
法定代表人:敖杰,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治旗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先履行1213637.96元,余款在2017年1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德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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