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兰西县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2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22民初135号
原告: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西县新建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
被告:兰西县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西县新生街一委五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兰西县。
被告:***,男,汉族,住兰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兰西县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卫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5.00元,减半收取2,943.00元,由原告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冯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敏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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