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24民初203号
原告:*忠孝,男,1988年3月7日出生,现住址宾县宾州镇西城街。
被告: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2年出生,现住址兰西县。
原告*忠孝与被告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忠孝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忠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忠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忠孝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常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