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与长江航道局罗安帮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9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2997号
原告:余庆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小腮镇中关原首班。
经营者:***,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长江航道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区。
原告余庆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长江航道局、***、文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庆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庆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余庆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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