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航道局与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日期:

2014-09-11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海法证字第00288号
请求人:长江航道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东风一村一号。
请求人长江航道局因被请求人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拖欠其修建船台滑道、船台横移工程的款项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965231.04元,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请求,要求向案外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调取或复制被请求人东风公司对其享有到期债权的合同、结算单、支付凭证等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长江航道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请求人长江航道局的海事证据保全请求;
二、调取或复制证明被请求人东风公司对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合同、结算单、支付凭证等材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4年9月20日前向本院提出。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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