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7-29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981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46号二楼。机构代码:15850079-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24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等同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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