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26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403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9月8日,汉族,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14日,九江市都昌县周溪镇输湖村委会二舍村,
被执行人江西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岗山大道646号二楼杨大园。
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江西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款20654.0元,承担执行费209.81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0654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403执4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宁
审判员***
审判员黎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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