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中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09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621财保2号
申请人:鹤壁中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大线国营农场一分场原子弟中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红旗东路红旗新村。
法定代表人:万新才,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浚县名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黄河路中段路西东关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鹤壁中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浚县名都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查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浚县名都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63502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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