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烟台市雪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15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81民初2099号
原告:***,男,生于***年4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
被告:烟台市雪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自然,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烟台市雪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社华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7元,减半收取16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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