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北承德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5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1民初1160号
原告:***,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县。
被告:河北承德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67466134-X,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开发西区闫营子村38号。
法定代表人:静天文,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974U,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姚自然,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806448605H,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东大街路北4号。
法定代表人:米学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承德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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