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23民初456号
原告:贵州力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郑场镇卧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0806750077(2-1)。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望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974U。
被告:贵州宏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五里冲五里冲项目(J区第1栋1单元10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5772538P。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力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宏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力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力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力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4.00元,已减半收取6877.00元,由原告贵州力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