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8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625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农民,住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6736062346。
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双龙街道文化路文华家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大韬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农民,住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625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辰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陆远妹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货款38834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562元以及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同日审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东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未查到被执行人孙朝龙的下落,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同意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云0625执4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东辰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维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白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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