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同铸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市直机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6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22执异11号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合肥同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N4H5P62。
法定代表人:胡骥,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直机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273X3。
法定代表人:戴云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UEP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直机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直电安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合肥同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铸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对执行坐落于肥东县撮镇镇马桥社区的“原安徽国际篮球学校”南教学楼二楼房屋、配电房及设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同铸公司称,坐落于肥东县撮镇镇马桥社区的“原安徽国际篮球学校”地上楼房12栋及配电房原系世宏公司的违建房屋。2017年6月,本院在执行涉及被执行人世宏公司的其它案件过程中,同铸公司收购世宏公司的上述建筑物(包括设施)及所占土地(总面积67931平方米),并支付了全部价款。嗣后,同铸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皖(2017)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08294号。同铸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同铸公司已经合法取得上述建筑物的所有权,现本院因世宏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案号为(2017)皖0122民初3955号]查封了地上的南教学楼二楼房屋、配电房及设施,属于错误保全、查封案外人的财产,故请求法院解除查封,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异议申请人(案外人)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见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申请人(案外人)合肥同铸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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