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2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81民初3501号
原告: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环城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44895847E(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西附楼322号。
法定代表人:黑广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9元,减半收取1794.50元,由原告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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