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黄山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5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002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黄山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黄山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黄山有限公司存款34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黄山有限公司收入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代)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