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22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龙德忠,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武华大道35号华强科技孵化园3号综合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桂01民终59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履行款51851.66元,但被执行人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1851.6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