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博白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923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南洲南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博白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兴隆中心。
法定代表人阮为先,主任。
申请执行人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博白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的(2006)玉中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7月6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玉中执字第26号指定执行案件决定书指定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依法作出(2009)博执字第5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25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玉中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宾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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