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博白县博白镇第五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923执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南洲南路00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博白县博白镇第五小学,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六十米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干,校长。
申请执行人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博白县博白镇第五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桂0923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相关银行及房地产等有关单位,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海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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